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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宁波某办公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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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交医疗证明书,证明住院治疗6天加休息两个月,合计停工留薪期2.2个月,仲裁庭予以全额支持,为申请人争取到10557.27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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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谭某某与宁波某办公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谭某某于2025年3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五金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3月20日,申请人在操作冲压机时左手食指被压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被申请人仅对休息证明及护理证明提出异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宁波某办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417.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865.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5.6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557.27元,合计79706.48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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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翔律师,毕业于浙江警官学院,有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 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曾在杭州警察系统就职5年时间,后续从事法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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