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温岭市某鞋业公司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温岭市某鞋业公司与被告刘XX之间存在鞋子买卖业务往来。2025年8月1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542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继续向原告购买鞋子,产生货款11700元。被告在出具欠条后陆续支付货款60000元,尚欠264242元未付。原告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被告辩称欠款金额有误,主张仅欠230118元,并称在2025年7月30日至12月3日期间已支付货款71000元(含欠条出具前支付的款项)。
判决结果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某鞋业公司货款26424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2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