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于小桐律师代理原告 A(纸管厂债权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一)案件起因
某塑料制品夫妻二人持股公司长期向原告采购纸管,累计拖欠货款 511710 元,股东多次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货款,公司后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一审法院认定该夫妻持股公司属于实质一人有限公司,夫妻二人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判令夫妻股东对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两名股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财产不存在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案件经过
唐山中院二审开庭,上诉人夫妻委托律师出庭抗辩。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提交全套购销合同、欠条、股东个人账户付款流水、公司审计报告瑕疵证据,发表核心代理意见: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完全统一,构成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频繁私户收付公司货款,无法举证财产相互独立,依法适用举证倒置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完整采信全部证据与代理观点。
(三)案件结果
1、驳回夫妻股东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确认原告对公司享有 511710 元到期债权,夫妻二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股东自行承担;
二审胜诉,债权人既可以在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也可直接要求夫妻股东个人全额偿还货款。
二、案件总结
本案夫妻股东实质一人公司买卖合同欠款二审上诉案,核心争议为夫妻共同持股企业是否参照一人公司人格否认、股东个人账户走账是否构成财产混同。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律师代理思路,认定夫妻股权单一来源、公私账目不分,判令股东连带清偿大额货款,双重回款保障极大降低债权回收风险。
三、律师价值
1、一审阶段完整收集合同、欠条、股东私户付款流水,固定公私财产混同关键证据,为二审胜诉夯实基础;
2、精准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夫妻共同财产股权相关裁判规则,形成完整法律说理,说服两级法院;
3、针对性驳斥上诉人审计报告无证明力、不存在财产混同等上诉理由,逐条推翻对方上诉逻辑;
4、兼顾破产债权申报与股东个人连带双重维权路径,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回款方案;
5、全程代理一、二审程序,熟悉公司类案件裁判尺度,精准预判上诉结果。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咨询场景
1、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工程款,股东为夫妻二人,频繁使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
2、企业濒临破产、进入重整,担心债权无法收回,想要追究股东个人连带责任;
3、对方上诉主张夫妻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免除个人还款责任;
4、买卖、加工、建材供货产生大额欠款,企业无资产可供执行。
法律服务指引
企业债权货款纠纷:
1、诉前取证:指导调取股东私户转账、购销、对账、欠条证据;
2、一审、二审买卖合同纠纷全程代理,公司人格否认专项诉讼;
3、破产债权申报 + 股东连带追偿双重方案设计;
4、判决后同时执行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