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温岭市某鞋厂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温岭市某鞋厂向被告刘XX供应鞋类系列产品,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原告通过物流方式交付货物。2025年5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欠款单(金额551600元)及银行账号进行催讨,被告明确回复“好的,这几天”。嗣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岭市某鞋厂货款5516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8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