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商贸公司,法定魏X,委托朱晋伟律师;被告为某能源科技公司,法定庞某,委托方某律师。原、被告约定开展煤炭配套运输业务,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 XXX 元运输预付款,但双方始终未实际开展运输合作。原告多次沟通退款,仅收回 100000 元,起诉要求返还剩余 XXX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抗辩仅欠 700000 元,主张存在车辆抵债、第三方抵扣款项,拒不全额退款。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完整整理全部银行转账流水、双方通话录音、微信沟通记录、退款协议、上下游纠纷调解书、被告和解方案截图等全套证据;逐一核对 XXX 元全部付款凭证,区分被告所称第三方交易与本案款项无关联,厘清 50000 元抵扣金额范围,指出被告无车辆抵账书面证据,完整证明 XXX 元未退还本金事实,庭审逐条驳斥被告减免欠款的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查明双方运输合作未实际履行,被告无证据证明已提供对应运输服务或完成抵扣;扣除已返还 100000 元及可抵扣 44600 元后,判令被告返还运输款 XXX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求,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收取款项却未履行服务义务,应当全额返还预付款;被告各项抵扣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