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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177 万运输预付款返还诉讼,朱晋伟律师举证核对往来账目追回 173 万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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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完整梳理百万级转账、沟通及关联诉讼证据,厘清可抵扣款项金额,有力反驳被告大幅减债抗辩,法院支持 173 万余元退款诉求,为企业挽回大额资金损失。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商贸公司,法定魏X,委托朱晋伟律师;被告为某能源科技公司,法定庞某,委托方律师。原、被告约定开展煤炭配套运输业务,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 XXX 元运输预付款,但双方始终未实际开展运输合作。原告多次沟通退款,仅收回 100000 元,起诉要求返还剩余 XXX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抗辩仅欠 700000 元,主张存在车辆抵债、第三方抵扣款项,拒不全额退款。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完整整理全部银行转账流水、双方通话录音、微信沟通记录、退款协议、上下游纠纷调解书、被告和解方案截图等全套证据;逐一核对 XXX 元全部付款凭证,区分被告所称第三方交易与本案款项无关联,厘清 50000 元抵扣金额范围,指出被告无车辆抵账书面证据,完整证明 XXX 元未退还本金事实,庭审逐条驳斥被告减免欠款的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

法院查明双方运输合作未实际履行,被告无证据证明已提供对应运输服务或完成抵扣;扣除已返还 100000 元及可抵扣 44600 元后,判令被告返还运输款 XXX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求,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收取款项却未履行服务义务,应当全额返还预付款;被告各项抵扣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 2026-05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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