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于小桐律师代理原告 A(企业高管)劳动争议二审上诉案件。
(一)案件起因
原告 A 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续期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年薪 20 万元,由月度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年终绩效三部分组成,配套《经营团队绩效管理方案》明确每年 2-3 月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审计、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后发放年终绩效。原告任职期间完整完成各项业务拓展项目,为企业引进合作项目、扭转亏损幅度,但公司连续四年拒不组织年度考核,长期拖欠 2018 至 2021 年度年终绩效工资。原告多次通过邮件、微信向公司股东、管理层提交绩效发放申请,公司均以企业亏损为由拒绝核算发放。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仅酌情支持 10 万元绩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上诉诉求:改判公司全额支付四年拖欠年终绩效工资 275734 元。
(二)案件经过
唐山中院二审组成合议庭开庭,原被告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公司答辩称企业连年亏损,年度各项经营指标未达标,无需发放年终绩效,同时主张一审酌定金额合理。律师二审阶段补充提交完整证据:历年项目合作文件、向股东发送的绩效申请邮件、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月度绩效发放记录、公司股东会业务调整文件,从三大维度展开抗辩:1、绩效发放条件成就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公司连续四年拒不组织年度考核,属于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依据民法典视为条件已达成;2、公司亏损系股东主动关停原有主营业务、限制新业务开展导致,并非原告履职不力;3、每月绩效均足额发放,证明原告月度考核全部合格,年度绩效 50% 权重与月度绩效挂钩,公司无理由拒付;4、依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司无法举证原告年度考核不合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二审法院完整采信律师法律观点与全部书证。
(三)案件结果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判令被告新能源公司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 2018 至 2021 年全部年终绩效工资 275734 元;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
上诉完全胜诉,四年拖欠绩效报酬全额追回,纠正一审酌定减少款项的不利判决。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年薪制高管绩效工资典型二审改判劳动争议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为用人单位拒不组织年度绩效考核,能否拒发年终绩效、亏损能否成为不发放绩效的合法理由。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公司恶意阻却绩效发放条件成就,视为考核合格,全部支持原告诉求,彻底扭转一审部分败诉结果,为企业高管薪资维权提供典型裁判参考。
三、律师价值
1.精准运用附条件民事行为法律规则,形成核心上诉突破口:抓住公司拒不开展年度考核这一关键事实,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论证用人单位不正当阻却付款条件成就,直接推翻一审裁判逻辑;
2.拆分绩效核算规则,层层拆解公司抗辩漏洞:结合绩效管理方案条款,区分月度、年度绩效权重,以每月足额发放绩效的客观事实佐证原告履职达标,驳斥 “企业亏损即无绩效” 的单方内部规定;
3.熟练运用劳动争议举证倒置规则,加重用人单位举证义务:明确年终扣减、不发放绩效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企业,对方无法提交原告考核不合格证据,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4.系统梳理多年电子证据,盘活邮件、股东会文件等间接证据:将四年往来邮件、企业经营决策文件、审计报告按时间线整理,证明企业亏损与原告工作无关,彻底瓦解对方核心抗辩理由;
5.精准核算四年绩效欠款标准,统一上诉主张计算逻辑:依据劳动合同 20 万年薪标准,扣减已发放月度薪酬,精确计算四年应付绩效总额,诉求金额合法有据,二审全额支持;
6.一、二审全流程跟进,统筹两级法院诉讼思路:一审预判裁判瑕疵,针对性准备二审补充证据与上诉代理词,精准指出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双重错误,实现二审改判。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咨询场景
1.企业高管、经营团队实行年薪制,合同约定年终绩效,公司拒不组织年度考核、拖欠绩效奖金;
2.公司以经营亏损、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面拒发年终绩效;
3.月度绩效正常发放,但拒绝结算年度绩效;
4.劳动仲裁、一审仅部分支持薪资诉求,需要上诉改判;
5.企业关停原有业务限制员工工作,却将亏损责任归于员工克扣薪酬。
法律服务指引
企业管理、年薪制员工薪资维权咨询:
1.诉前取证:指导整理劳动合同、绩效管理制度、工作邮件、考核发放记录;
2.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全流程劳动争议代理;
3.绩效薪资精准核算,出具专业诉讼方案;
4.针对企业恶意不考核、克扣绩效案件专项上诉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