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广告工程公司,法定鲁X,委托朱晋伟律师;被告一某文化产业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股东李X出庭;被告二李X;被告三XX。双方口头约定广告牌改造承揽业务,原告进场采购材料、组织工人施工,后项目停工,材料交由武X签收。原告诉请三被告连带支付材料、人工、租赁等合计 208369.46 元;被告公司反诉,主张原告虚报报价、占用工地,索赔工期损失 331333.33 元,被告武X经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全面整理微信沟通记录、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材料交接单、两名施工证人证言、现场影像等全套证据;庭审区分合同相对方与第三方武X,拆分各项支出的合法与存疑部分,逐条反驳被告停工系原告报价虚高、存在虚假证据的抗辩,同时针对对方三十余万反诉举证缺失进行有力驳斥。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仅某文化公司为承揽合同相对方,武X签收材料不能等同于公司收货,大额材料款无对应合同确认不予支持;认可有据可查运费、人工费合计 17800 元;被告反诉无实际损失证据支撑,全部驳回。判令该文化公司十日内支付 17800 元,本、反诉诉讼费按双方过错分担。裁判依据《民法典》承揽合同条款、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