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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受伤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代理,朱晋伟律师代理劳动者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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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完整收集工地务工、受伤、薪资全套证据,清晰阐述用工主体责任法律规则,完整固定工地受伤事实,为当事人后续工伤赔偿维权留存全部关键证据。

案件详情

审理机构: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成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伟律师;被申请人为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王、张律师。成X在该公司分包的城中村改造工地务工时头部受伤,主张自己受该公司管理、领取工资,请求确认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朱X,工人由朱X招录、发薪,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收集工地公示牌、现场工作照片、工资发放截图、通话录音、劳务分包合同、对方员工劳动合同等全部证据,庭审主张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个人,依据规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完整举证劳动者在案涉工地受伤、接受项目管理的全部事实,论证公司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仲裁委查明,申请人系自然人朱X私自招录,日常考勤、薪酬发放均由朱X负责,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人身、经济隶属的劳动关系;虽企业分包无资质个人需承担用工赔偿责任,但不等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驳回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裁决依据劳社部劳动关系认定通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 2025-1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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