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成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伟律师;被申请人为某建筑劳务公司,委托王某、张某律师。成X在该公司分包的城中村改造工地务工时头部受伤,主张自己受该公司管理、领取工资,请求确认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朱X,工人由朱X招录、发薪,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收集工地公示牌、现场工作照片、工资发放截图、通话录音、劳务分包合同、对方员工劳动合同等全部证据,庭审主张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资质个人,依据规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完整举证劳动者在案涉工地受伤、接受项目管理的全部事实,论证公司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仲裁委查明,申请人系自然人朱X私自招录,日常考勤、薪酬发放均由朱X负责,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人身、经济隶属的劳动关系;虽企业分包无资质个人需承担用工赔偿责任,但不等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驳回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裁决依据劳社部劳动关系认定通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