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X,委托代理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赵X,委托朱晋伟律师。双方达成口头股票委托理财约定,由乔X操作赵X证券账户,双方约定亏损由乔X承担。理财产生 70 万元亏损后,双方签署名为《借款合同》的书面协议,确认乔X赔付 70 万元。后乔X反悔,主张案涉保底条款无效、合同未实际出借资金,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一审、二审全程代理,整理完整证券账户流水、双方沟通录音、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庭审重点论证案涉合同实质是理财亏损赔付约定,不属于民间借贷,保底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不存在违法情形,逐条反驳上诉人提交的片面账户流水、无效电子截屏等上诉新证据,厘清前后理财盈亏结算逻辑。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实质为委托理财亏损赔付约定,受托人自愿承担亏损的合意合法有效;上诉人未尽审慎理财义务,上诉举证缺乏合法性、关联性,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乔X支付 70 万元亏损补偿金,不支持额外利息诉求。裁判依据委托理财相关裁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