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信息
二、案情介绍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慧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并详细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张慧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关键辩护意见:
关于地位作用的辩护: 张慧律师指出,虽然被告人担任门店负责人,但在整个公司的架构体系中,其地位相对较低,属于执行层而非决策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其罪责相对较轻,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涉案金额的辩护: 针对起诉书中认定的吸揽金额,张慧律师提出,对于在案发前已经返还本息的部分,体现了被告人的补救意愿和实际效果,应当在量刑时酌情予以扣除或作为重要的从宽情节考虑,不应简单以累计吸揽金额作为唯一量刑依据。
关于法定从轻情节的辩护: 张慧律师强调,被告人系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且在庭审中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此外,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关于家庭情况的辩护: 张慧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被告人的妻子也因本案被羁押,家中孩子年幼,急需父母照顾。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给予人道主义关怀。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任职期间积极管理非法吸存业务并收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未采纳从犯认定。但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合理意见,特别是关于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退赃意愿等方面予以了充分考虑。
四、案件结果
经过张慧律师的据理力争和细致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并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节作出了判决:
定罪量刑: 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注:虽然刑期处于建议幅度的高位,但考虑到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且造成损失18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情形(通常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年刑期是在法定幅度内的裁决。
退赔责任: 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五、律师点评与风险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张慧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的策略。虽然本案中关于“从犯”的认定未获支持,但通过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意愿以及家庭困难等多重情节的综合阐述,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