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李X,委托朱晋伟律师;被执行人某生物公司,法定胡X;第三人黄X、李X、王某、张X、某贸易公司等多名历史及现股东。李X与该生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胜诉后进入强制执行,法院查明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全部原始、受让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且多人为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各第三人抗辩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调取企业全套工商档案,梳理完整股权流转记录,核查全部股东认缴金额、股权转让时间,确认所有股东均无实缴出资流水,且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案涉债务形成之后;整理终本执行裁定书佐证公司无财产清偿,听证环节逐条驳斥股东期限利益、尚有财产等抗辩,结合执行变更追加司法解释提交完整书面异议材料。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涉案全部原始及受让股东均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且股权变更发生在债务存续期间,裁定追加黄X(850 万范围内)、李X(150 万范围内)、王某(250 万范围内)、张X及某贸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各股东在未出资限额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