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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诈骗罪一案:杨龙律师辩护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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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等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陈XX涉嫌诈骗罪一案:杨龙律师辩护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简介

陈XX(1975 年出生,广东省某地人,无犯罪前科)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指控:陈XX在参与某小产权商住楼建设过程中,虚构股东身份,骗取其他多名出资人及购房者的款项,数额巨大。

办案经过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陈XX的辩护人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进行逐项梳理与论证。杨龙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陈XX存在 虚构身份骗取款项的诈骗行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陷,并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补查后移送的证据仍未弥补原有缺陷;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再次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案件结果

2021 2 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等规定,决定对陈XX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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