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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张慧律师辩护获缓刑:专业刑事辩护的视角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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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获谅解”三大关键情节,通过专业沟通促成双方和解。不仅最大限度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更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有利判决,使其免于牢狱之灾,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详情

一、 案情介绍:酒桌冲突升级,无辜劝阻者被牵连重伤

本案发生于我市某日料餐饮店内。被告人与同伴在店内用餐期间,因琐事与另一桌的被害人发生肢体碰撞并产生口头争执。在被旁人劝开后,被告人本已回到包厢,但其同伙人(另案处理)情绪激动,提议去报复对方。

随后,被告人及同伙人在酒店走廊再次寻找到被害人及其朋友。被告人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推搡、辱骂等挑衅行为。令人唏嘘的是,被害人的一位朋友听到争吵声,出于善意走出包厢试图进行劝阻。然而,被告人一伙并未停止暴力,反而将暴力升级,在劝阻过程中对被害人朋友进行了暴力殴打,造成了对方身体多处严重受伤。

二、 伤情鉴定:造成多处骨折,已达轻伤一级

根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害人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暴力伤害,具体伤情为:

  1. 右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 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第4、5肋骨及左侧第4、6肋骨不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3. 右侧鼻骨板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右眼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多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三、 办案经过:张慧律师精准辩护,把握“黄金救援”机会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张慧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此案。

面对公诉机关较为严厉的指控,张慧律师没有局限于被动应诉,而是迅速梳理案情,采取了“主动认罪悔罪 + 庭前积极赔偿 + 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复合型辩护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张慧律师准确把握了本案的几个关键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 自首情节(法定减轻情节):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张慧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点,提出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核心酌定情节):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往往是判决结果的分水岭。张慧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成功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这极大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 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庭审中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 初犯、偶犯: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基于以上事实,张慧律师向法庭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缓刑建议,彰显司法温情

经过法庭的公开审理,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对张慧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了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 律师结语:刑事辩护不仅是罪与非罪的博弈,更是当事人人生重启的桥梁

从“公诉机关建议实刑”到“法院最终宣告缓刑”,张慧律师及其团队凭借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极致维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自由。

本案再次印证了一个刑事辩护的核心理念:在刑事案件中,退赔退赃、被害人谅解以及自首情节是争取从轻处罚的“三驾马车”。 张慧律师在本案中,正是牢牢抓住了这三大有利因素,将一桩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的暴力犯罪案件,扭转为了当事人能够在家接受社区矫正、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张慧律师扎实的辩护功底,更彰显了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温度和实效。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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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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