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伟律师;被告某货运运输公司,法定闫X,委托马某律师。被告将风电叶片转运特种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个人张X,李X受张X雇佣现场作业时小腿骨折受伤。被告辩称运输行业不属于建筑类,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相关用工责任。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收集现场工作视频、车辆标识照片、项目外包协议、工资转账记录、垫付医疗费凭证、证人材料全套证据;庭审指出案涉风电转运属于特种工程业务,企业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自然人,依据人社规定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逐条驳斥被告行业不属于适用范围、未实际管理工人等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将特种风电转运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自然人,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判令被告对李X 2024 年 11 月 1 日受伤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裁判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关系认定相关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