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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焦XXX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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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67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XXX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焦X市民主北XX。


负责人乔XX,该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焦XXX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焦XXX公司管理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王XX


代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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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7-12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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