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时间: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案情简介
违法行为人翟X,委托朱晋伟律师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翟X将本人名下山西银行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该账户涉案流水金额共计 845480 元,关联多地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仔细梳理案件经过,全面研读案卷证据材料,围绕当事人主观不知情、未从中高额获利、系初次涉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撰写法律意见,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案件定性争议,论证本案更符合行政违法特征,社会危害性较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认定本次案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不当,依法对翟X予以释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对翟X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未达到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按照行政违法予以处罚,故撤销刑事强制措施释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