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劳动者王某某于2021年11月26日入职某副食品经营部,担任配送专员。2025年7月2日,双方签订《离职证明》及《离职证明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结算2025年6月薪资(其中包含已协商的经济补偿金)”,并约定“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不再有任何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追讨行为”。签署当天,劳动者将文件原件取走。次日,劳动者向经营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称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随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7386元。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但驳回赔偿金请求,劳动者不服诉至法院。
刘伟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应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判决经营部支付经济补偿28693元。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刘伟律师在上诉中提出:劳动者系主动离职后放弃一切权利,《离职证明书》中“经济补偿金”字样不能证明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且一审法院将赔偿金诉求直接改判为经济补偿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书》中“包含已协商的经济补偿金”可印证系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且未支付结算款项,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离职原因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主张赔偿金时法院能否直接改判支持经济补偿;《离职证明书》中“放弃一切权利”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中刘伟律师的上诉理由具有充分的论证基础。其一,劳动者签署的《离职证明书》明确载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员工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二,劳动者仲裁及一审起诉始终主张的是“违法解除赔偿金”,从未主张过“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在劳动者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经济补偿,有违不告不理原则。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在二审中精准抓住两个程序与实体交叉的核心抗辩点:一是劳动者已在《离职证明书》中明确放弃一切权利主张,该约定合法有效;二是一审法院超出原告诉请范围判决经济补偿,程序违法。虽二审未获支持,但上述抗辩观点对同类案件中离职协议效力认定及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营部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693元(7173.25元×4个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经营部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离职协议效力认定及法院审理范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用人单位抗辩思路上,提出了两个核心观点:一是劳动者签署的《离职证明书》中“放弃一切权利”条款在无欺诈胁迫情形下应属有效;二是法院不应在劳动者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将赔偿金转化为经济补偿。虽因《离职证明书》中“包含已协商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表述导致败诉,但该案揭示了用人单位制作离职文件时措辞精准的重要性——一旦文件中出现“经济补偿金”字样,即可能在诉讼中被转化为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