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劳动者孙XX于2007年7月20日入职某保险公司,岗位为业务员。2024年7月24日,孙XX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自此解除。此后,孙XX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涉诉,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生效判决确认解除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
因孙XX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无法在解除时间立即办理社保及公积金停缴手续,被迫继续为孙XX缴纳了2024年8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单位及个人部分合计19810.66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多次通过《员工社保告知书》催告孙XX返还多缴费用,均无果。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仅支持了部分请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孙XX全额返还多缴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
刘伟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应诉。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孙XX当庭向公司支付16000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停缴社保及公积金,用人单位垫付的多缴费用应由谁承担。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突破点在于抓住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公司并非主动拖延停缴,而是因孙XX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导致社保关系处于争议状态,客观上无法单方办理停缴手续。仲裁机构仅支持了部分请求,但公司实际垫付的全部费用远超仲裁支持金额。在法院调解阶段,律师通过充分的事实梳理和法律论证,促成被告接受当庭支付16000元的和解方案,实现了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原告保险公司,将劳动争议中容易忽略的“因劳动者仲裁导致社保无法停缴”这一事实作为突破口,通过诉讼施压促成对方当庭履行。以“16000元当庭支付”替代漫长的执行程序,帮助客户以最快速度回笼多缴费用,避免了后续执行风险。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孙XX当庭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16000元,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争议衍生案件中,用人单位就多缴社保费用向劳动者追偿的典型范例。实践中,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后,用人单位往往无法及时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导致被迫垫付额外费用。本案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被告当庭履行,为用人单位处理类似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通过诉讼施压促成调解、锁定当庭履行,远比在仲裁阶段被动接受部分支持的裁决更为高效。该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后,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告其配合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并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追偿预留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