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8 年 3 月至 8 月期间,涉案人员伙同他人,通过第三方居间机构对接企业,承接该企业定向增发代持股票宣传销售业务;专门注册运营信息科技公司开展业务,主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管理,本案当事人作为实际股东,主要负责对接上下游合作机构,另有其他人员以员工身份开展销售工作。 涉案团队在未取得股票、证券销售法定资质前提下,借助媒介向社会公众宣称标的企业三年内将登陆主板上市,以此诱导不特定社会公众购入案涉企业股票;股票单价 6.5 元 / 股,每售出 1 股收取 3 元服务费。期间累计向 65 名社会公众非法销售定向增发代持股票 116.5 万股,吸收投资资金 757.25 万元,合计收取服务费 349.5 万元;扣除公司运营各项开支后,本案当事人实际分得获利 22 万余元,涉案行为已符合《刑法》第 179 条非法经营罪客观构成要件
办案经过
1. 侦查阶段:2023 年 9 月 28 日本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3 日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在公安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同日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涉案款项 35 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阶段:2025 年 4 月 29 日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续保;律师介入后梳理全案事实,固定当事人从犯、自首、全额超额退赃、认罪认罚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刑法》37 条无刑罚必要性的法律规定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虽实施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备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多重从轻量刑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认定无需判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涉案财物依法退赔投资人,当事人无刑事处罚记录留存,未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