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信息
1. 裁判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 裁判时间:2026 年 4 月
3. 委托方:中XX公司(原告)
4. 代理律师:王宣方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5. 案件类型: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以物抵债无效履行)
二、案件详情
原告系医疗机构企业,委托公司股东向自然人被告转账出借五十万元,被告出具书面协议,约定以外地房产抵顶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后长达一年多,被告始终未办理房产过户,且协议中仅模糊标注 “广西房产”,无具体坐落、产权信息,后期被告提交的房产证办理时间晚于抵债协议签订时间,无法认定为约定抵账房产。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重抗辩:一是原告出借主体不适格,转账付款人为案外人股东,借贷相对方仅为股东个人;二是双方已达成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债务已消灭,原告无权再主张还款;三是股东与原告内部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被告不发生效力。
王宣方律师接受企业委托后,梳理完整证据链:股东出具书面委托代付证明、当庭出庭作证,确认款项实际归属企业;厘清债权转让起诉视为送达生效的法律规定;重点论证以物抵债协议缺乏房屋具体信息、无履行期限,不具备可履行性,被告长期未配合过户,原告有权选择恢复原借款债权主张。同时完整引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以物抵债、债权转让的裁判规则,逐一驳斥被告全部抗辩观点。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十日内全额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企业完整收回全部出借资金,债权全部实现。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区分委托付款、债权转让、以物抵债三类法律关系,精准适用最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直击对方核心抗辩漏洞;
2. 统筹证人出庭、书面委托证明、转账流水、抵债协议多组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条,推翻被告 “主体不适格” 抗辩;
3. 厘清以物抵债不能履行时债权人选择权,明确模糊房产约定不具备履行效力,支撑原告恢复原债务主张;
4. 全程代理一审庭审质证、辩论,完整维护企业出借方合法财产权益,实现全额回款胜诉结果。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企业委托员工、股东代为转账出借款项,债务人以付款人不是企业为由拒还;
2. 借款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屋信息不明、无法过户、债务人拒不配合;
3. 债权转让未提前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直接起诉主张债权;
4. 自然人向企业借款,事后以抵债协议为由主张债务消灭。
法律服务指引
企业民间借贷全流程代理:借款事实梳理、证据固定、债权转让合规操作、以物抵债纠纷诉讼、本金利息追偿、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一站式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