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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多病遭 辞退依法维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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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罹患多病遭  辞退依法维权获赔偿

  韩XX,女,1975年出生。池州某小学老师。1994年8月份参加工作。由安徽省贵池市教育委员会分配某乡村小学教书育人。2009年9月调入池州市某小学任授课老师。身份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韩XX与池州市某小学之间每两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最近一次聘用合同为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韩XX工作一直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因劳累过度,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罹患多种疾病,有脑血管痉挛、肌瘤、高血压、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鼻窦炎、胆囊息肉、慢性浅表性胃炎。2016年上学期末曾返校短暂上班。2016年9月12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诊断为:脑血管肌瘤、视力下降、主头痛。2016年10月3日,在广东省中山大学眼科中心检查为:脑部肿物引起视物不清。医生建议手术更换角膜。就是这样疾病缠身的老师,韩XX向学校请假,学校以请假过长,决定解除聘用合同关系。韩XX觉得非常委屈。认为自己是有病才请假,而非其它原因。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不合法。应当对其进行相关补偿。在多次与学校交涉无效后,韩XX决定提起维权。

  201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池口小学发出《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池小(2016)19号。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及其主管部门提出了复议。被申请人依然维持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经查,韩XX平均工资为3997元/月。

  李燃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分析。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针对老师维权的特点,又鉴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区别。律师多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咨询,确认老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律师根据某小学的《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要求,首先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区教育委员会进行解除复核申请。复核程序走完后,申请人及时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依法开庭。认为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90%计发;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资发放比例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确定的分配办法计发;依据上述规定,对韩XX所提补发扣减工资,每月扣发工资的10%予以支持。最终,韩XX得到扣减工资数千元的赔偿。

  李燃办案体会:律师要善于定位法律关系,要找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积极寻找案件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在本案中,李燃律师多次到某学校交涉,多次到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多次到仲裁委交流。在一切程序走完,问题得不到解决后,及时对簿公堂,据理力争,依法维权,终于取得成功。虽然本案赔偿数额不多,但是具有很多典型意义,对同行业及其它事业单位类似案件有很多启发,那就是事业单位也不是法外之地,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事业单位辞退员工,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事业单位员工的权益必须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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