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扬言要杀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邓某,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侦查终结,向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查明,邓某与吴X系XX公司员工,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因厂区管理方面问题,邓某与吴X发生纠纷,随后邓某酒后携带菜刀乘车前往吴X家,扬言准备杀害吴X。坐车至汽车站时,邓某拨打110报警称自己要去杀吴X,并再次饮酒后在附近山头睡觉。公安民警将正在睡觉的邓某抓获。
办案过程: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阅卷,并且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如下信息:1、邓某不具备犯罪动机,虽扬言杀人,并持菜刀前往,但其拔打110后并没有采取过激行动,而是在汽车站旁边山头睡觉。2、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辩护意见:
李燃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邓某的一系列行为不符合常理,邓某完全有能力在厂区行凶,没必要携带菜刀坐车到吴X家中。何况当时,吴X还在厂区内,并不在农村家中。邓XX要杀人,根本没必要打110。邓某的行为,可理解为情绪发泄。说明其本意不想杀人。2、邓某系饮酒后失态,其行为不具有理性。3、邓XX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当不予起诉。
办案效果:公诉机关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系犯罪预备,可以不予刑事处罚,责令邓某写悔过书,决定不起诉。辩护人观点得到采纳。
办案心得: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认真阅卷,搞清案件来龙去脉。
2、律师就阅卷获知的相关细节性问题一定要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清楚。
3、律师依法向人民检察院陈述刑事辩护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