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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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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X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9年8月28日

  法院名称:贵池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李燃

  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医疗损害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原告金X的父亲金X某因身体不适,于2017年10月19日7时许入被告某医院处医疗。金X某于2017年12月3日出院,住院45天,出院时金X某神志呈恍惚状,气管呈切口状态。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光敏颈软,肺部可闻及痰鸣音,左侧肢体偏瘫。2017年12月24日金X某死亡。其家属金X认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延误抢救最佳时间、无人值守、药水中断等情况,致金X某病情恶化,最终导致金X某死亡。金X认为某医院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医调委调解时,被告某医院仅愿意赔偿3万元。诉讼过程中,某医院仅愿意赔偿4万元。金X决定诉讼解决问题。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依法为当事人金X诉讼维权。

  【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诊疗金X某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金X某病情未能好转甚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金X某于2017年10月19日7时34分因身体不适入某医院就医,就医过程中,被告未能及时确定病情,未能及时确定就医科室。致患者长达三个小时左右未能得到安全救治。致病情加重并恶化。最终,被告才将患者送入重症监护室抢救。被告的行为贻误了救治时间,是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2、被告拖延至当晚20:40分才进行侧脑室外引流手术,患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期间,被告明知患者金X某“右侧基底节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高血压脑出血可能性极大,拖延至当晚20:40分才行手术。进一步加重了病情。

  3、医护人员不值守危急病人傍边,患者救命的药瓶中无药水,药水中断无人发现。是患者家属呼喊很长时间后,才有护士过来更换药水。患者药瓶中无药水,加速了病情发展。

  4、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告知不充分。某医院在病案中有相关记录“并与家属商议,暂不行考虑外科手术治疗”,但未履行书面签字,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5、被告手术方式和操作欠妥当。患者金X某显示脑出血大部分在脑实质内,被告选择了侧脑室外引流手术,且穿刺左侧脑室引流。通过专家出庭询问,可以知道,针对患者金X某病情,被告应选择微创钻孔与侧脑室外引流手术并用,以清除患者金X某脑出血,消除血肿。而被告未采用正确的手术方式和操作,导致金X某脑实质内脑出血未清除,血肿未解除,最终导致患者金X某死亡。

  二、华X(20XX)法医医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充分、分析原因透彻、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当予以肯定与支持。

  三、关于赔偿清单

  本案开庭时,相关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原告因参与鉴定产生了相关费用,鉴定结论已经明确。原告以立案时的赔偿清单为基础,增加了相关赔偿。原告家属金X某系城镇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结合其年龄予以赔偿。丧葬费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按5人7天计算。金X某死亡造成原告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金X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也应赔偿。因被告治疗不当,致金X某支付的购买药品费、各类用品及食品费用被告也应支付。金X某之子金X为处理医疗纠纷一直未上班,其误工费被告也应支付。金X某生前退休工资扶养妻子程X,因金X某死亡,程X失去扶养人。被告应赔偿被扶养人程X生活费。诉讼产生的病案复印费、U盘制作费被告也应支付。具体赔偿数额与项目见赔偿清单。

  四、关于被告举证的借条、铜陵医学会交费单的证据。

  借条系金X个人与某医院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在(20XX)皖XX民初XX号案件中处理。被告向X医学会交费系被告单方委托交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综上,被告对患者金X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金X某病情未能好转甚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金X等经济损失62146.12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参照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家属金X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观察欠严密等过错,未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对病情的不良转归起到减轻或阻止作用。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推断金X某出院后死亡符合脑出血后并发症所致可能性大,故对其酌情认定的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损害程度为20%。某医院需向各原告赔偿的数额为77706.12元(388530.6*20%)。

  上述赔偿款扣除金X出具的“借条”、“欠条”中1500元、560元后,某医院尚需赔偿各原告62146.12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可以做为判决依据的,不是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辩论理由,而是就该案件所做出的合理合法的鉴定结论。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家属金X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观察欠严密等过错,未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对病情的不良转归起到减轻或阻止作用。所以被告某医院在原告家属的死亡事件中有一定程度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问题。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家属的死亡是完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代理人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搜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分析被告举证的材料,找出漏洞。在庭审中,有理有据,提出有力的代理意见。因此,人民法院判处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是复杂的,涉及医学、人身损害等方面。涉案双方首先要在相关部门牵头下平等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寻求诉讼解决。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妥善地处理才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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