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大连市金州区XX
裁判时间:2026 年 4 月
委托方:医疗企业(原告)
代理律师:王宣方,北京市XX
案件类型:企业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以物抵债履行不能纠纷
二、案件详情
本案例侧重提炼企业债权人两大核心维权难点:一是资金由公司股东代为转账,债务人主张出借主体为股东个人,企业无起诉资格;二是双方签订以房抵债书面协议,债务人主张债务已经全部消灭,无需返还现金借款。
王宣方律师办案核心思路:
主体资格层面:股东出具书面委托代付证明、当庭出庭作证,证实案涉五十万元实际出资人为原告企业;依据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原告提起诉讼视为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原告具备合法债权人主体资格。
以物抵债层面:抵债协议仅模糊标注 “广西房产”,无房屋坐落、面积、产权证号等核心条款,不具备强制履行条件;被告后期提交的房产证办理时间晚于抵债协议签订时间,无法认定为约定抵账房屋;原告明确拒绝接受该房产抵债,依据司法解释有权选择恢复原借款债权,要求债务人现金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完整提交转账流水、抵债协议、股东证言、房产登记材料、企业工商档案,层层推翻被告全部抗辩逻辑。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全部代理观点,判令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支付利息,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企业债权人全额收回出借资金。
四、律师价值
打通 “委托付款 — 债权转让 — 以物抵债” 三重复杂法律关系,精准引用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形成完整法律论证体系;
统筹书面书证、证人出庭、不动产登记多维度证据,彻底解决出借主体适格性争议;
明确司法裁判口径:以物抵债协议缺少核心房屋信息、长期无法履行,债权人有权放弃抵债、主张原借款债权;
兼顾企业客户资金安全与诉讼效率,一次性解决主体、债务消灭两大核心争议,避免企业二次诉讼。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企业委托员工、股东代付借款,债务人以转账人不是企业为由拒绝还款;
借款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房屋信息模糊、无法过户、债务人拒不配合;
债权转让未提前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直接起诉主张债权;
企业大额对外出借资金,面临主体资格、债务是否消灭双重抗辩。
法律服务指引
企业大额民间借贷专项法律服务:出借流程合规设计、债权转让规范操作、以物抵债风险防控、一审诉讼代理、本金利息追偿、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