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判赔合计5.1万元,中盾所王菲律师代理劳动者胜诉,全额支持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劳动者于2019年12月入职某通信设备公司,担任程序开发员岗位,双方始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应发工资标准为9000元,实发工资为7XXX元。2024年3月,劳动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后未再到岗工作,公司支付工资至2024年1月,社会保险缴纳至2024年3月,拖欠2024年2月至3月的劳动报酬未予结清。劳动者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仅支持了拖欠工资的诉求,驳回了经济补偿等其他请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公司辩称系劳动者主动旷工离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且赔偿金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王菲律师作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案证据,围绕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这一核心争议构建完整举证与论证体系。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银行工资流水、仲裁庭审笔录等多组证据,还原公司率先提出工作交接要求、停缴社保、长期拖欠工资的客观事实;结合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负有法定举证责任,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系劳动者主动离职,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针对赔偿金诉求与仲裁请求的衔接问题,律师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该诉求与本案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可一并审理。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解除性质认定、工资标准、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全力突破仲裁阶段的不利认定,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工作交接沟通记录、社保停缴状态及工资拖欠事实,依法认定系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应予足额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与代通知金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某通信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者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10XX元;二、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X00元;三、驳回劳动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举证责任规则,突破仲裁不利结论,为劳动者争取到经济补偿金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