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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车辆、自担成本、自主接单——刘小林律师紧扣劳动关系三要素,两审均胜诉,确认新型用工模式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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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刘小林律师 在线
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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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通过刘小林律师的指导,紧扣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行政隶属性、经济从属性三大特征,指导收集自备车辆、自担成本、自主接单等证据,两审均获胜诉,不仅本案全额止损,更从源头上杜绝了后续工伤赔偿风险,为新型用工模式提供了标杆性判例。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黄X于2024年4月12日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向某连锁生活超市门店运输新鲜水产品,某物流公司为该连锁生活超市的运输外包服务商,黄X的报酬由某物流公司支付;2024年5月24日,黄X在运输货物至某连锁生活超市推开玻璃门时,玻璃门脱落,导致黄X受伤。2024年7月,黄X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黄X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452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12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2240元。某物流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刘小林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

办案经过:刘小林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研判案件材料,并询问某物流公司的用工模式,重点了解到黄X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由黄X自行提供、车辆所需能源、维修保养等均黄X自行承担、运输的路线及门店由黄X自行决定是否接单等。根据了解的情况,指导委托人某物流公司收集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及能耗、保养成本由黄X自行承担和黄X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单,公司未对黄X进行考勤管理等方面的证据,并从法律层面上提出黄X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并不满足人身依附性、行政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的特征,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采信了刘小林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黄X的诉讼请求,黄X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采信刘小林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的结果:驳回黄X的诉讼请求,不为该物流公司就本案进行了全部止损,还为该物流公司杜绝了该案后续可能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

律师在其中的价值和对这个案件的帮助:该案是属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产生的新型用工模式,该案通过刘小林律师的指导,紧紧围绕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收集证据和举证,并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进行说理论证,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仅为某物流公司就本案进行了止损,还为该物流公司杜绝了该案后续可能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更为该物流公司后续的用工模板提供了成功的参考经验。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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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刘小林律师,男,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系,自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现任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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