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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要13万油漆货款,何林林律师厘清职务行为,全盘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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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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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拆分两段任职周期对应的两家经营主体,整合劳动合同、工商证明、公司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成功免除当事人13万余元个人偿债风险。

案件详情

原告索要13万油漆货款,何林林律师厘清职务行为,全盘驳回原告诉求

  案例专长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企业员工职务行为抗辩、区分个人/公司债务主体、微信对账证据质证、建材销售欠款应诉、小额转普通程序商事诉讼代理

  代理方向

  代理装修行业从业人员被告应诉,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个人承担13万余元油漆货款。我方核心代理思路:提交劳动合同、企业任职证明、公司付款流水、微信对账记录,完整区分两段任职期间对应的两家装饰公司,证明所有采购、对账均系履行公司职务,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货款清偿责任,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抗辩观点,认定案涉采购行为均属于两家装饰公司的职务行为,债务主体为企业而非个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货款、利息诉讼请求,案件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情内容

  原告长期经营油漆、涂料销售生意,多年向本地装修项目供应货品。原告与我方当事人长期微信对接订货、核对账目,后续原告整理多期对账记录,主张全部油漆货款合计137693.34元均应由我方当事人个人承担,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按LPR1.5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当事人个人账户,给当事人生活、征信带来巨大压力。当事人收到传票与冻结通知后十分困扰,自身仅为两家装饰企业员工,所有采购、对接均是履行公司工作,货款理应由公司承担,却被原告单独起诉个人,当即委托我何林林律师全权出庭应诉。

  梳理全部案卷材料后,我发现本案核心争议:供货全程对接人虽是我方当事人,但所有交易分两个时间段,分别对应两家独立装饰公司,当事人不同阶段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采购油漆全部用于公司承接的装修工地,属于典型职务行为,个人不应当背负企业债务。原告刻意混淆个人与用工单位,只起诉员工规避向公司追责。我制定分层举证、分步抗辩方案,全面搜集关键证据形成闭环:

  第一,调取第一家装饰企业工商档案、官方出具任职证明,证实2019年至2022年我方当事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案涉早期油漆采购均为公司项目所用,企业书面确认当事人所有对外采购均代表公司,债务由企业承担。

  第二,提交第二家装饰公司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材料,证明2023年后当事人任职运营总监,该阶段全部油漆供货、工地施工均归属这家企业,公司财务人员直接向原告支付过部分货款,转账记录可佐证交易相对方是公司而非个人。

  第三,完整提取双方全部微信原始聊天记录,逐条拆分对账单据名称:单据清晰标注“华商账单”“大景账单”,对应两家不同装饰企业,原告自身制作的对账单已经主动区分交易主体,原告明知货品供给对应公司项目,却单独起诉员工。

  第四,整理原告与两家公司财务的沟通、转账记录,多笔货款由企业财务直接转给原告,印证付款义务主体为公司,我方当事人仅负责对接核对,从未以个人名义承诺承担欠款。

  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微信对接人就是付款责任人,主张双方仅存在个人之间买卖关系,无视单据标注的公司名称、企业转账记录,坚持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支付十多万货款。我针对原告全部证据逐一质证拆解:

1、微信沟通只能证明对接工作,不能等同于个人购货,对账单明确区分两家公司项目,原告自始知晓交易归属企业;

2、完整出示劳动合同、工商证明、企业官方说明,法律层面界定员工履职行为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3、提交公司财务直接付款流水,证明实际付款主体是企业,我方当事人从未个人支付任何货款;

4、释明商事交易规则,供货方明知货物用于公司工程,应当向企业主张债权,单独起诉员工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结合全套书证、微信聊天完整记录、两家企业用工材料,采纳我方全部抗辩逻辑,认定案涉油漆采购均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相应货款清偿责任由两家装饰公司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个人付款义务,直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四千余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日常建材、涂料供货行业普遍存在只对接现场项目负责人、不区分企业主体的情况,很多供货商会直接起诉对接员工索要欠款,让普通打工者无端背负大额债务。本案中我通过工商、用工、财务、聊天多维度证据,清晰划分个人履职与企业债务边界,从根源免除当事人十三万余元货款赔付责任,同时解除账户保全带来的生活影响,充分处理建材买卖、职务区分类商事应诉案件的专业能力


  • 2026-03-01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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