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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黄XX、刘XX等九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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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在刘某某涉案金额130500元的情况下,通过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社区矫正评估等多维度从轻情节,成功推动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使当事人免于实际羁押,实现了预期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于XX、黄XX、刘XX等九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于XX伙同他人在天津一些医院门口站街收购他人销售的医保骗保药品,加价销售给黄XX、李XX、黄XX、刘XX、林X、刘XX、王某某、刘XX等人。九名被告人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予以非法收购、销售。其中于XX销售金额XXX元,非法获利38934元;被告人刘XX(本案辩护对象)从于雪处收购并向其转款130500元,在其经营的药房内销售,非法获利7830元。案发后刘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退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其余被告人均获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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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核心信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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