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XX将其位于某县某路的一处自建房一、二楼提供给盘某某等五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提供一次价格100元或150元的卖淫服务后,便通过微信转账30元或50元的“台费”给被告人李XX或同案人李XX。
2021年9月1日下午,卖淫女盘某某先后为周某某、雷XX各提供了一次100元的卖淫服务;当日17时许,盘某某在为刘XX提供卖淫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
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XX于2023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3年1月6日,李XX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10日,经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1日经法院决定被逮捕,2024年11月1日经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李XX的家属委托湖南七政律师事务所陈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陈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梳理在案证据材料。
办案经过
一、及时介入,全面梳理案情
陈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通过详细阅卷,陈平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时间较短(仅三个月),卖淫女数量为五人,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二、精准把握认罪认罚时机与程序节点
本案在审理阶段面临一个关键程序节点——被告人于2024年10月11日被法院决定逮捕并收监。陈平律师敏锐意识到,此时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争取缓刑的难度显著增加,必须尽快扭转局面。
陈平律师随即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院对认罪认罚情节予以确认并从宽处理。同时,陈平律师主动推动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为适用缓刑奠定事实基础。
在陈平律师的积极推动下,被告人李XX于审理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4年11月1日,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得以在判决前恢复人身自由。
三、系统提出从宽量刑辩护意见
陈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量刑情节提出系统辩护意见:
第一,自首情节。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认罪认罚。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主动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悔罪表现。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罪表现。
第四,适用缓刑条件。 被告人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有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陈平律师积极推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为法庭适用缓刑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依据。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陈平律师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XX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李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意见,可对李XX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
罪名:容留卖淫罪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当事人免于实刑收监,在判决后恢复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