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原告:某某,退休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地律所律师;
- 被告一:某某,原告之子,被告二:某某,被告一之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
- 案件背景:案涉房产登记在被告一名下,被告一将房屋赠与被告二并完成过户登记。原告主张房屋系其与被告一共同出资、共同共有,被告一无权擅自赠与,诉请确认赠与协议无效、恢复房屋产权登记。原告另案提起共有权确认诉讼,该案尚未审结。
办案经过
二被告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全程代理本案一审。接受委托后,律师梳理全案核心争议:原告主张共有权,但未在本案中完成共有权属认定,另案确权诉讼仍在审理,房屋真实共有状态存疑。律师围绕原告主体资格展开抗辩,向法院提交房屋原始产权登记材料,证实房产初始登记权利人仅为被告一,原告无登记共有权属证明。庭审中清晰阐述法律逻辑: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原告具备共有权利人身份,现共有权属处于未确定状态,原告无法证明自身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满足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律师完整提交登记档案、案件立案材料等证据,结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相关法条发表完整辩论意见,直击原告起诉基础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一、裁定主文
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 主体资格认定:原告主张房屋共同共有,但另行提起的共有权确认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房屋权属暂未确定,无法认定原告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需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 核心逻辑: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基础为合法共有权,权属未查清前,原告无权提起本次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