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原告:某某,1997 年出生,户籍地紫阳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珍(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某某,2001 年出生,户籍地紫阳县XX
- 案件基础事实:双方经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幼子。孕期起双方矛盾不断,孩子年幼时被告离家分居,长期不履行家庭、母亲义务,此前被告曾起诉离婚。原告委托邝珍律师起诉,诉求解除婚姻、取得孩子抚养权并由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认可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及由原告抚养子女,申请法院调解。
办案经过
当事人因配偶长期分居、独自抚养幼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顺利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委托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邝珍律师代理本案。邝珍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梳理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分居全过程,收集整理双方长期分开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相关证据,固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关键事实,依据婚姻家事相关法律起草完整民事起诉状,明确离婚、抚养权、抚养费三项核心诉求,整理全部立案材料提交紫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与子女由原告抚养,希望调解结案。邝珍律师结合当事人诉求与实际情况,与法官、被告反复沟通协商抚养费标准、支付时间、探视权细则,平衡双方诉求,既保障委托人稳定抚养孩子的权利,也合理设置探视条款保障对方合法权利,同时协商确定诉讼费承担方案,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双方达成全部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审核协议合法有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全程高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妥善解决婚姻解除、子女抚养两大核心问题。
案件结果
- 调解结果: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 2026 年 5 月起每月 20 日前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享有法定探视权;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 裁判理由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出具调解书确认;子女抚养权以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结合长期由原告方照料子女、被告长期分居未履行抚养责任的事实,双方协商由原告抚养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抚养费、探视权系父母法定权利义务,双方自愿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制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法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并赋予强制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