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原告与被告系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方,原告作为股东方之一,自2018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多次向被告(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双方签订多份《股东借款协议》及相应展期协议。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8XXXX0000元及利息218XXXX4344.49元。
被告辩称,根据2017年12月28日原、被告及案外人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第5.3条约定,被告的销售回款和融资资金应首先满足项目开发建设资金、运营管理费用、外部债务等,其次才能用于偿还股东借款,且被告目前存在多起外部债务纠纷,偿还股东借款的条件尚不满足。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应诉。律师的核心策略是:以《合作开发协议》的有效期仅为90天、已于2018年3月到期为由,切断该协议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8笔借款均形成于2018年5月之后,与《合作开发协议》无关,应受各份独立的《股东借款协议》调整。同时,被告自2023年6月30日后未再支付利息,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依约提前收回借款并主张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合作开发协议》第5.3条对本案借款无约束力,被告差欠原告借款本金278XXXX0000元,多次逾期支付利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原告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诉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作开发协议》中关于“股东借款优先用于偿还外部债务”的约定是否对本案借款具有约束力,以及被告逾期支付利息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何映波律师精准地切断了被告的核心抗辩依据。被告主张的《合作开发协议》有效期仅为90天,于2018年3月即已届满,而原告主张的全部8笔借款均发生于2018年5月之后,与该协议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法院采信该观点,认定每笔借款均系独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各份独立的《股东借款协议》调整,被告不得以《合作开发协议》中“优先偿还外部债务”的约定对抗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这一论证直接瓦解了被告的核心抗辩,为原告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核心策略是切断《合作开发协议》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将每笔借款还原为独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律师通过系统梳理8笔借款的全部协议及展期文件,完整呈现了每笔借款的独立出借时间、金额、期限和违约责任约定,成功将被告的核心抗辩锁定为无效。同时,律师在违约金计算中精准区分了已到期与未到期借款、分别适用不同的利率差额标准,确保全部诉请均在法定LPR四倍上限内,有效避免了因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超过法定上限被调减的风险,实现了2.78亿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的全额支持。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78XXXX0000元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218XXXX4344.49元;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67%和10%分段计算的利息;支付逾期返还借款本金的违约金XXX.58元(截至2024年9月10日),以及此后继续按相应利率差额计算的违约金;支付保全担保费;驳回律师费诉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绝大部分。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股东借款纠纷中,股东方成功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并获法院支持的典型范例。法院明确了: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如有效期已届满,其中关于“股东借款优先用于偿还外部债务”的约定对有效期届满后新产生的借款不具有约束力。每笔独立的股东借款应受各自《股东借款协议》的调整,借款方逾期支付利息的,出借方有权依约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同时,法院对利息与违约金的合计金额进行了严格的LPR四倍上限审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