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15年4月25日,原告(实际施工人)与被告1(总包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某境外项目的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12月,因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项目停工。201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1驻场负责人共同签署《建筑面积统计表》,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未完成、不合格部分的具体内容后,原告撤出工地。截止起诉前,被告1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3XXXX9111元。
原告认为被告1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遂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1支付拖欠劳务费、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2(被告1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以劳务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完成工程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提起上诉。二审中,律师的核心策略是:通过被告1在另案中以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为由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行为,以及案涉工程已被发包方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论证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时,律师敏锐抓住被告1在二审庭审中“已委托第三方对不合格部分修复并完工”的自认,申请法院调取关联案件卷宗予以印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了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已完成工程量的认定标准、关联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核心在于第一个问题——在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逆转关键在于何映波律师精准锁定并利用了被上诉人的庭审自认。被告1在二审开庭时明确承认“已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修复及后续施工”,这一自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质量不合格抗辩”的规定,从根本上推翻了“质量不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一审认定。同时,何映波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被告1在另案中以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向发包方及担保方主张工程款的案件材料,进一步印证了被告1的“质量合格自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上诉人,核心策略有二:一是以被告1在二审庭审中的自认(“第三方已完成修复并完工”)为支点,结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占有使用即视为质量合格的规则,从根本上推翻一审“质量不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认定;二是向法院申请调取关联案件卷宗,用被告1自己在另案中以质量合格为前提主张工程款的行为,锁定其“质量合格”的自认,最终实现二审改判。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2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4390元,被告1负担8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90元,由原告负担52390元,被告1负担80000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二审逆转的典型范例。一审败诉后,律师通过精准抓住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的自认,申请法院调取关联案件卷宗锁定对方“质量合格”的主张,成功将案件从“驳回全部诉请”逆转为“支持大部分工程款”。该案充分说明:庭审陈述中的自认一旦作出即具有拘束力,律师对庭审细节的敏锐捕捉和专业证据调查能力,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对施工方而言,即便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只要发包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并以此为基础向他人主张权利,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