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总结报告
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15年4月25日,原告(实际施工人)与被告1(总包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某境外项目的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2具体负责施工管理的相关事宜。
2016年12月,整个工程停工。201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1驻场负责人共同签署《建筑面积统计表》,确认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未完成、不合格部分的具体内容后,原告撤出工地。截止起诉前,被告方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3XXXX9111元。
原告认为被告1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于2018年3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劳务费、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2承担连带责任。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应诉。一审法院以劳务合同无效、工程未经验收、双方对工程质量存有争议、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已完工程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能得到支持。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一审中,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虽然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在证据组织上形成了有效的抗辩基础。律师提交了《建筑面积统计表》《工程任务书》《项目工程款支付对账确认款清单》等证据,证明双方已于2017年1月9日共同确认了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且被告在撤场后仍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这一证据链条为后续二审逆转奠定了基础——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一审中已固定的《建筑面积统计表》及被告1在另案中以质量合格为由主张工程款的事实,最终改判支持了原告的工程款诉求。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在一审中通过《建筑面积统计表》等证据固定了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事实,为后续上诉保留了核心证据基础。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律师并未放弃,而是将一审中已固定的证据与被告1在另案中自认质量合格的事实相结合,为二审逆转储备了充分的上诉理由。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争议导致实际施工人维权受阻的典型困境。一审法院严格适用合同无效后须经验收合格才能折价补偿的规则,在工程质量存有争议且原告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驳回了全部诉请。该案也揭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组织的重要性——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统计表、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是后续上诉乃至二审逆转的核心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