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19年5月24日,原告(施工方)与被告1(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标段工程,暂定合同总价162XXXX8278.24元。此后双方陆续签订多份补充协议,增加了售楼部改造等多项工程。
2020年12月30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备案证明。此后,原告向被告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确定工程价款为182XXXX0595.02元。2022年7月3日,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一审)定案表》,审定金额为179XXXX0997.74元,原告对审定金额予以认可。但被告此后又单方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二审审核,将金额进一步核减至179XXXX8091.20元,原告不予认可。
截至起诉时,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2XXXX0892.35元,尚欠部分款项。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辩称结算尚未完成、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等。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应诉。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五个层面:工程款总额应如何确定(一审造价还是二审造价);质保金是否已达到支付节点;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认定。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在于法院采纳了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金额(179XXXX0997.74元),而拒绝了被告单方委托的二审核减金额(179XXXX8091.20元)。何映波律师通过合同条款约定(造价咨询公司由双方共同委托、结算需经其审核)及原告对一审造价认可的书面文件,将“结算金额”锁定为对原告有利的179XXXX0997.74元。同时,律师成功挑战了合同中“优先权期限为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不利约定,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优先权应自应付款之日(结算完成后)起算十八个月,为原告争取到了优先受偿权的有效保护。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核心策略有三:一是以合同约定的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审定表锁定结算金额,成功排除被告单方委托的二审核减;二是以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97%”为依据,主张质保金2%已到期、1%待到期,分别计算付款义务;三是挑战合同中“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的优先权约定,成功将优先权行使期限延至结算完成后十八个月,确保优先权不因合同不利条款而丧失。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3XXXX5175.46元及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在该金额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进度款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股东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94546元,由原告负担50653元,被告负担14389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通过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锁定结算金额、通过司法解释挑战不利合同条款从而保护优先受偿权的典型范例。法院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一是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作出的审定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包人不得事后单方委托其他机构另行核减;二是合同中关于优先权行使期限的约定如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应依法从应付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该案对施工方在结算争议中锁定结算金额、保护优先受偿权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