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19年5月,原告(施工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标段工程。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备案证明。此后,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出具《工程结算(一审)定案表》,审定工程造价为179XXXX0997.74元。但被告此后单方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二审审核,将金额核减至179XXXX8091.20元,原告不予认可。截至起诉时,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52XXXX0892.35元,尚欠部分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金额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单方委托的二审核减无效;结算完成时间为2022年7月3日,利息应自结算完成后60个工作日起算(2022年9月26日),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23XXXX5175.4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服,以“结算未完成、利息起算点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何映波律师代理原告应诉。二审中,被告主张一审判决利息起算点错误,应以判决作出之日(2023年5月18日)起算。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已于2022年7月3日共同完成结算定案,利息起算点认定正确,维持原判。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结算完成的时间应认定为2022年7月3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定案表之日)还是一审判决作出之日。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核心突破点在于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需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则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定案表即构成双方认可的结算依据,结算时间即为2022年7月3日。被告主张“以判决作出之日为结算时间”的观点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被驳回,发包人不得以“未签订结算协议书”为由无限期推迟结算完成时间的认定。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何映波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在二审中精准论证了“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即构成结算完成”的法律观点,有效反驳了发包人“未签结算协议书故未结算”的主张。法院依据合同条款认定2022年7月3日为结算完成时间,维持了利息自结算完成后60个工作日(2022年9月26日)起算的正确裁判,确保了2238万余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全面支持。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3XXXX5175.46元及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844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完成时间”的认定标准: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定案表,即构成结算完成的标志,发包人不得以“未签订结算协议书”为由无限期推迟结算完成时间的认定。该案对施工方在结算完成后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有效防止了发包人通过拖延签署结算协议来规避付款义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