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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长期拖欠抚养费,罗文斌律师代理未成年子女全额追回欠付抚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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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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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未成年人抚养费追索纠纷,被告以收入低、负债高为由拒付多年抚养费。罗文斌律师完整梳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厘清离婚协议效力与抚养费法定支付义务,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 18.2 万元欠付抚养费,并按月持续支付抚育费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案件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0114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 (曾用名:XXX), 女,2015 年 3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楼栋单XX隐匿地址。

法定代理人:XXQ, 女,系 XXX 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男,1982 年 3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楼栋单XX隐匿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JY,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XX 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立案后,由审判员 XXX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因 XX 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JY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 向 XXX 支付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期间的生活费 171000 元;2.XX 自 2024 年起每月向 XXX 支付生活费 3000 元,直至 XXX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3. 本案公告费由 XX 负担。庭前 XXX 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抚养费计算至 2025 年 7 月,金额变为 192000 元,XX 自 2025 年 8 月开始每月支付 XXX 生活费 3000 元至 XXX 年满十八周岁。事实和理由:XXX 和 XX 系父女关系,XX 与 XXQ 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XXX 由 XXQ 直接抚养,XX 每月支付 XXX 生活费 3000 元,至 XXX 独立生活为止。XXX 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男女双方各承担 50%, 直至 XXX 独立生活为止。然而 XX 自 2020 年 3 月起未按协议约定支付 XXX 的生活费,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累计拖欠 171000 元未付。经 XXQ 多次催促,XX 均未履行支付义务。XXX 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XX 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 XXX 的合法权益,给 XXX 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XX 辩称,一、XX 收入减少且不稳定,工作不稳定,抚养费应依法调低。2017 年签订离婚协议时,XX 收入较高,但受疫情和行业萎缩及其年龄增长等因素影响,XX 实际收入大幅下降。且现 XX 面临失业,收入不稳定,在外工作生活消费水平高,还要赡养父母,近年来 XX 长期对外负债,生活压力及精神压力增大,无力承担过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抚养费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现 XX 因工作不稳定抚养能力降低,结合 XXX 在成都生活,根据成都的生活水平及 XXX 的实际需要,XX 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 1500 元 / 月。二、XXX 母亲 XXQ 长期阻碍 XX 探视 XXX, 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段时间 XX 一直按约定向 XXX 支付抚养费,但从 2020 年起 XXQ 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 XX 探视女儿,导致父女关系疏离。根据《民法典》第 1086 条之规定,XX 享有探视权,XXQ 负有协助义务,XX 可随时探视 XXX,XXQ 需配合,为减少诉累 XX 主张对 XXX 的探视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XXX 和 XX 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 XXX (2015 年 3 月 18 日出生) 随 XXQ 生活,XX 每月支付生活费 3000 元,不足部分由 XXQ 承担,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 50%, 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XXX 提交了 XXQ 与 XX 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0 年 6 月 1 日 XXQ 给 XX 发消息:"从三月开始你就没给抚养费了",XX:"不消你提醒你可以不让我接孩子我为啥不可以不给抚养费";2020 年 6 月 12 日 XX 向 XXQ 转账 3000 元,XXQ 未收款,并询问 XX:"3、4、5 月就不给了?",XX:"不给了,没钱了",XXQ:"那啥时候能给?",XX:"看了,以后更没钱",XXQ:"3、4、5 月的抚养费是以后都不给了?"XX:"我心平气和的给你说,不给了";2020 年 7 月 11 日 XX 向 XXQ 转账 3000 元,XXQ 未收款,回复:"要么把之前的补齐,以后每月按时给,要么就别给了。想给的时候给,不想给的时候不给,把孩子当啥呢?";2020 年 7 月 23 日 XX 向 XXQ 转账 3000 元,XXQ 未收款,回复:"差太多,那三个月的还有孩子保险 2800";XX:"三个月的我已经说过了,2800 再说";2020 年 12 月 16 日 XX 向 XXQ 转账 3000 元,附言:"别的松了再说",XXQ 未收款,回复:"等你凑齐了一起给吧"; 2023 年 1 月 21 日 XX 向 XXQ 转账 10000 元,"先给你 1 万,后面一万等我有钱进了再给.....",XXQ 收款后询问:"你这个给的是给她出的买钢琴的钱还是她的压岁钱?",XX 未回复。

XXQ 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3 张,微信名为 "艳姐" 的名片主页 1 张,拟证明其支付 XXX2023 年至今学习钢琴的费用共计 27480 元,学杂费 9253.86 元。

XX 提交了其多家银行信用卡账单、借贷平台账单,拟证明其因工作收入不稳定,长期负债较高,抚养能力降低,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提交了租房合同及租金支付记录,拟证明其在外生活,租房及生活开支花销较大,面临失业的情况。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拟证明自 2023 年至今,其月工资为 5800 元至 6800 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就 XXX 的各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论述如下:

一、就 XXX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期间的生活费。XXX 主张 XX 自 2020 年 3 月起未负担其生活费,XX 陈述其系因收入不稳定且长期负债导致无力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均应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 XXX 要求 XX 支付欠付生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就抚养费的金额,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 XX 每月支付 XXX 生活费 3000 元,XXX 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 年 6 月 1 日 XXQ 说:"从三月开始你就没给抚养费了",XX:' 不消你提醒,你可以不让我接孩子我为啥不可以不给抚养费 ", 可以推定 XX 从 2020 年 3 月起未支付 XXX 生活费;XX 分别多次转账 3000 元均被拒收,欠付生活费共计 195000 元 (3000 元 / 月 ×65 个月), 因 XXX 主张金额为 192000 元,对此予以确认。XX 主张转账 10000 元应当作为生活费予以扣减,XXX 陈述该 10000 元系购买钢琴费用,但证据不足以佐证,应当视为生活费扣减,故 XX 还应当支付 XXX2020 年 3 月至 2025 年 7 月的生活费合计 182000 元。

二、就 XX 主张调减生活费的意见。XX 提交了其社保缴纳记录、租房合同、各类负债账单,证明其负债较高,收入下降,主张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 1500 元。XX 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和 2023 年至今收入情况。XXX 主张 XX 社保记录不能反映真实收入,但未提交反证,综合 XX 提交的证据、当地生活标准,酌定 XX 自 2025 年 8 月开始每月支付 XXX 生活费 2000 元。

就 XX 主张的探视权问题,因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探视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XX 应另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7 日内向 XXX 支付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期间的生活费 182000 元;

二、XX 自 2025 年 8 月起每月向 XXX 支付生活费 2000 元至 XXX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驳回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公告费 200 元,由 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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