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0723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X, 女,1958 年 1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XX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女,1970 年 6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域街巷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HB,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FM, 女,1990 年 2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域街道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辖区道路隐匿地址。
负责人:LJJ。
公司工作人员:XX,住四川省县XX隐匿地址,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 养老院,住所地盐亭县XX隐匿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YXX。
委托诉讼代理人:CHY,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县XX隐匿地址。
法定代表人:ZX。
委托诉讼代理人:YZ,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FA,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XXX、HFM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养老院、人力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罗文斌、各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变更后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199756.16 元。事实与理由:2024 年 8 月 10 日,XXX 驾驶无牌摩托避让倒车的 HFM 货车时操作不当,撞伤行人 XXX;交警认定 XXX 主责、HFM 次责、原告无责。HFM 车辆投保涉案保险公司,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多方主体互相推诿赔偿责任,遂起诉维权。
被告 XXX 辩称:本人系劳务派遣人员,事故发生在采购物资履职途中,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原告诉请误工费无依据,事发后已垫付部分医疗费。
被告 XX 养老院辩称:XXX 存在重大过失,超出正常工作风险,内部合同约定重大过失由员工与派遣公司担责,养老院无过错不应赔付。
被告 XX 人力公司辩称:XXX 事发时超出工作范围,不属于履职行为,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划分清晰,原告住院治疗产生各类医疗支出,鉴定评定九级伤残、误工期 138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九级伤残,事故与损伤存在 100% 因果关系。HFM 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XXX 摩托车未投保保险。XXX 由人力公司派遣至养老院,事故发生在为养老院采购物资途中。原告长期务农,存在实际误工损失。
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总计 176066.53 元,另鉴定费 1800 元。结合事故主次责任、劳务派遣法律规定、保险赔付规则划分各方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赔偿,HFM 自行承担少量费用;XXX 垫付金额抵扣后,用工养老院无需额外支付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166998.56 元;
二、被告 HFM 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合计 623.6 元;
三、驳回原告 XXX 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66 元,由原告负担 128 元,XX 养老院负担 938 元。
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