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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起诉:帮助毁灭证据罪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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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 在线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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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号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刑事辩护“溯源式审查”的核心价值:不囿于帮助行为本身,而是追根溯源审查上游犯罪、物证性质和主观故意三个层面,以证据矛盾逐层瓦解指控。

案件详情

案情概述

李XX系某基层执法单位负责人。在一次枪支专项整治行动中,一名上游嫌疑人交代曾将疑似枪支零件丢弃于李XX管辖区域内某河中。接工作指令后,李XX安排工作人员下河打捞。打捞过程中,现场人员发现一疑似金属套筒物品。李XX认为该物品材质、规格与被追查枪支型号不符,且未发现枪管等其他部件,无法确认系涉案枪支零件,遂安排将该物品重新丢回河中。后该物品未能再次找到,无法进行鉴定比对。办案机关认为,李XX具有多年执法经验,明知可能系涉案物证却未依法保存,反而安排丢弃,客观上造成证据永久灭失,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李XX的职业、名誉和家庭均面临严重影响。

二、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并确立从上游犯罪事实、物证性质和主观故意三个层面逐层击破的辩护策略。

第一,审查上游枪支犯罪是否成立。 代号菊律师逐一审查上游嫌疑人的供述,发现其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第一次承认购买枪支,后改口称购买的是无法组装成枪支的零件,还提及因担心对方邮寄实弹而未完成交易。律师又审查卖方人员证言,相关人员中有人否认出售过涉案型号枪支和配件,有人无法辨认上游嫌疑人。更关键的是,全案未查获枪支或零部件实物,无法通过鉴定确认物品是否具有枪支性能。代号菊律师据此指出,上游犯罪本身缺乏稳定供述、证人印证和物证支持,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指控基础随之动摇-6

第二,审查打捞物性质是否属于犯罪证据。 代号菊律师逐一比照现场人员证言,发现证人对打捞物品的材质、形状和是否存在枪管说法不一:有的证实仅为金属套筒,有的证言前后混乱、相互矛盾。李XX始终解释称,其根据执法经验判断打捞物与被追查枪支的材质和规格不符,故认定为无关物品。由于物证已灭失无法鉴定,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丢弃物品确系涉案枪支部件-4

第三,审查李XX是否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 代号菊律师调取案件时间线发现,李XX与上游嫌疑人素不相识,无任何利益往来。外地办案人员离开后,是李XX主动组织工作人员继续打捞。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指出:若李XX有意包庇上游嫌疑人,主动安排打捞这一行为本身难以合理解释,恰恰证明其没有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故意。

代号菊律师围绕上述证据矛盾形成完整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论证本案证据链断裂之处。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代号菊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对李X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追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李XX的职业和名誉得以保全。

本案的核心在于:帮助毁灭证据罪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成立为前提,且行为人须明知系犯罪证据而故意帮助毁灭-6。本案上游犯罪事实不清、物证性质不明、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3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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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南开大学(法理学硕士),法学理论基础扎实。 毕业后进入天津市检察院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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