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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罪案获缓刑:被控开设赌场涉案数十亿元、检方实刑建议压顶,代号菊律师临危受命十几天逐笔核减金额,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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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号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限时间下的精准打击”能力:一周内完成从阅卷到当面对接的全程推进,逐笔区分流水性质、剔除重复和虚假交易、纠正汇率折算,以数据基础的根本动摇换取量刑结果的本质改变。

案件详情

涉嫌开设赌场罪案获缓刑:被控开设赌场涉案数十亿元、检方实刑建议压顶,代号菊律师临危受命十几天逐笔核减金额,终获缓刑


案情概述

赵XX平时会前往境外赌场赌博,曾将自己的赌场账户借给亲友使用,并帮忙下注、转换筹码和联系欠款。办案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已超出普通参赌范围,赵XX实际从事了赌场代理、介绍赌客和洗码活动,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控方依据赌场提供的账户数据,将赵XX账户下的全部记录累计计算,认定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按此指控,赵XX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前期,赵XX未被批准逮捕,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其本人及原代理人均认为问题不大,未进行实质辩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明确告知将提出实刑建议,此时距案件移送法院只剩一周。家属意识到取保不等于案件结束,遂委托代号菊律师及安好刑辩团队介入。


二、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及安好刑辩团队介入后,面临时间极度紧迫的局面——距案件移送法院仅剩一周,且控方已明确实刑态度,数十亿元的指控金额一旦在起诉书中固定,后续争取缓刑将极为困难。团队迅速兵分两路:一路审查赵XX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另一路将核心力量集中于涉案金额的逐项核查。

在行为定性层面,团队通过阅卷发现,赵XX并未提供赌博场所、制定赌博规则或管理赌场运营,也未与赌场约定利润分成或工资提成。其联系和提供账户帮助的对象主要为亲友,行为更接近个人参赌和熟人之间的账户借用,缺乏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组织、管理、经营”特征。

但真正决定刑期走向的主战场在于数十亿元的涉案金额。团队查阅卷宗后发现,控方认定金额的主要依据仅为赌场发送的短信记录,缺乏证人证言、完整资金流水、出入境记录和赌客实际参赌记录等证据予以相互印证。部分账户名称存在重名、假名和明显异常情况,单一数据来源本身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亦存疑问。团队连夜梳理数据、制作对比表格,第二天即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项指出:下注流水与转码量存在重复计算;合法资金、个人投注与他人赌资未作区分;赌场提供的统计数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所谓获利金额也缺少实际提取、变现的证据支持;全案未经过专业司法审计。

随后数日,团队律师多次前往当地,与检察机关逐笔核对账户和资金记录,剔除虚假和重复交易,明确区分洗码量、个人投注额和实际赌资。经过持续沟通和证据交换,涉案金额先后从数十亿元降至数亿元,再继续降至更低范围。金额基础发生根本变化后,检察机关调整了原来的实刑态度,同意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案件进入法院后,团队继续核对每一笔交易,发现控方统一使用固定汇率折算境外资金,导致人民币金额被整体抬高。团队将每笔交易发生时的实际汇率及对应材料逐笔整理后提交法庭,涉案金额再次下降,罚金计算基数也随之降低。整个辩护过程在极短时间内高密度推进,为最终结果奠定基础。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代号菊律师及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将实刑建议调整为缓刑建议,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核减涉案金额和罚金。赵X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避免了实际羁押执行。

判决的核心理由在于:开设赌场罪的涉案金额认定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仅凭赌场单方提供的数据笼统认定;下注流水、洗码量、转码量与实际赌资属于不同性质的金额,应当严格区分;以固定汇率折算境外资金缺乏依据,应按交易发生时的实际汇率逐一核算。法院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或存疑的金额部分不予认定,综合全案情节对赵XX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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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南开大学(法理学硕士),法学理论基础扎实。 毕业后进入天津市检察院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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