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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代号菊律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成功争取绝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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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号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网络犯罪辩护“紧扣构成要件”的精准能力:不陷入情绪对立,而是从行为起因、针对对象、公共秩序后果、数据统计方式和因果关系五个维度逐项论证,成功将案件阻却在刑事追诉门槛之外。

案件详情

网络发布视频近2000条、播放超100万,对方出具抑郁材料,代号菊律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成功争取绝对不起诉

案情概述

王XX与对方原本相识,后因故产生矛盾。对方先在网上发布数十条针对王XX及其家属的侮辱内容和隐私信息。王XX为反击并制止侵害,使用多个网络账号持续发布针对对方的视频,相关视频数量接近2000条,累计播放量达100万次。对方遂向办案机关控告,称王XX长期实名辱骂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并提交门诊材料主张因此患上抑郁症。案件立案后,王XX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案件突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王XX再次办理取保手续。办案机关认为王XX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及安好刑辩团队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介入。团队阅卷后迅速确立以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重点围绕“是否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标准”两个层面展开审查,同时将双方矛盾起因、视频内容性质、播放量统计方式和精神损害因果关系逐项拆解。

首先,梳理案件前因,还原行为动机。 团队第一时间固定了对方先行发布数十条侮辱内容、曝光王XX家属隐私信息的关键证据。王XX发布视频始终针对同一特定对象,内容目的在于反击侵害、制止对方继续泄露隐私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具有明确、具体的前因,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具有本质区别。

其次,审查是否真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团队逐一审阅涉案视频及网友评论后发现,虽然视频播放量累计超过100万次,但网友主要处于围观状态,评论内容多为对双方矛盾的议论,未出现公众恐慌、网络秩序混乱、线下公共生活受干扰或群体性事件等后果。网络争议主要造成双方个人之间的冲突扩大,与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之间存在明显距离。传播数据本身不能代替公共秩序受到实际破坏的证据。

再次,质疑播放量统计方式的合理性。 侦查机关将王XX多个账号下全部作品播放量合并计算为100万次,但团队指出,该统计未逐条区分哪些作品直接涉及对方、哪些内容真正具有侮辱性质,大量视频仅为陈述事实或表达个人观点。这种笼统叠加的统计方式会不当放大行为后果,不能作为认定“情节恶劣”的依据。

最后,审查抑郁症材料的证明力。 对方提交的门诊记录仅使用“可能”“不排除”等或然性表述,无完整确诊报告、心理评估或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抑郁症成因复杂,生活事件、工作压力、人际关系等均可能诱发,时间先后顺序不能直接证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对方提供的部分证人与之存在利害关系,侦查取证未完整收集对方先行辱骂王XX及其家属的内容,证据收集存在偏颇。

团队将上述辩护意见形成系统的法律意见书,分层次论证主观目的、公共秩序、行为方式、作品数量统计和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等各环节的证据不足,多轮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推动召开听证会,充分阐述本案应属民事侵权或治安违法范畴,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代号菊律师及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王XX的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追诉标准,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亦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不符合以侮辱罪提起公诉的条件。王XX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绝对不起诉的核心理由在于: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并“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网络言论入罪尤应严格把握。本案双方纠纷具有明确前因,王XX的行为系针对特定对象的反击行为,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有本质区别;播放量虽高但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精神损害材料证明力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严格把握刑事追诉标准,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寻衅滋事罪“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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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南开大学(法理学硕士),法学理论基础扎实。 毕业后进入天津市检察院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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