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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代号菊律师代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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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 在线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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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代号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程序正义撬动实体正义”的核心价值:不依赖当事人单方辩解,而是死磕同步录音录像这一客观记录,以影像与笔录的逐帧比对揭示讯问过程的严重问题,成功排除五份认罪笔录,实现无罪判决

案件详情

五份认罪笔录在手、羁押一年多,代号菊律师死磕同步录音录像逐帧核对,一审成功打掉虚假口供获无罪判决


案情概述

张XX的丈夫长期向家人称自己有正常工作并从事投资。张XX在家照顾孩子,对丈夫在外具体行为并不知情。后丈夫因涉嫌盗窃被查,办案机关在二人共同居住的家中查获部分涉案物品,遂追查张XX是否参与处理赃物。

办案机关认为,二人系夫妻且长期共同生活,张XX应当了解丈夫真实收入水平,涉案物品放置于家中,其难以完全不知来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XX被通知配合调查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案件移送起诉时,卷宗中出现五份由其签字的认罪笔录,笔录记载其知晓丈夫收入无法购买涉案物品、怀疑物品来路不正并曾藏匿物品等内容,加上查获物品,形成了指控其主观明知并帮助处理赃物的证据链。案件被起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张XX,张XX明确表示从未作出认罪陈述,卷宗中的有罪笔录与其实际供述不符。代号菊律师随即确定主攻方向:审查五份认罪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真实。

团队多次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前期答复“无录像”,但团队在法院阶段坚持申请,反复提交书面意见,最终成功调取。随后,安好刑辩团队将五份笔录与录音录像逐段逐句核对,发现多处致命问题:

部分有罪供述内容在录像中找不到对应的讯问问答;

部分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聊天、看手机、点外卖,笔录却同时记录了完整供述;

关键签字环节录像中断,未能反映笔录制作的完整过程。

团队据此提出:笔录形成过程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与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对应,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疑,不能作为认定张XX主观明知的依据。

同时,团队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家属借款凭证,证明丈夫长期向张XX及家人传递“有正常工作、有投资”的形象,张XX对涉案物品来源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检察机关曾恢复夫妻手机聊天记录以证明明知,团队逐条结合上下文质证,指出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直接推定张XX知晓物品系赃物。

审理中,张XX面临现实选择:认罪可获缓刑早日回家,坚持无罪则继续羁押并承担实刑风险。代号菊律师将证据状况、法律空间和风险后果全面分析后,充分尊重张XX及家属意愿,最终确定坚持无罪辩护,将所有证据问题完整呈现在法庭上。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代号菊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张XX无罪。 五份认罪笔录因缺乏同步录音录像印证,未作为定案依据,指控张XX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判决的核心理由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前提。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XX主观明知的主要证据为五份认罪笔录,但该笔录形成过程存在严重程序问题,与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对应,真实性存疑;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上下文不能得出张XX知悉物品系赃物的唯一结论;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不能替代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判决张XX无罪。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二百条(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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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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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菊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南开大学(法理学硕士),法学理论基础扎实。 毕业后进入天津市检察院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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