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取款130万,一审被判诈骗四年,代号菊律师二审还原交易全貌,法院改判无罪
案情概述:
多年前,张XX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房屋性质及政策原因,产权始终未过户,仍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后房价上涨,张XX与原房主商议将房屋出售,并按约定结算利益。房屋售出后,买方支付130万元购房款,以存单形式存放于原房主名下。在手续办理关键阶段,原房主突然离开,张XX担心对方挂失存单并取走全部房款,遂冒用原房主名义到XX取出130万元。几分钟后,原房主果然办理挂失。XX向原房主赔付130万元后,原房主取走赔付款并再次失联。办案机关认为张XX冒用他人身份使XX基于错误认识支付130万元,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诈骗金额130万元,判处张XX有期徒刑四年。张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委托代号菊律师及安好刑辩团队介入辩护。
二、办案经过
代号菊律师及安好刑辩团队在二审阶段介入后,面对冒名取款事实无法回避、一审有罪判决已经形成的局面,团队没有将辩护停留在解释取款行为的层面,而是将孤立的冒名取款行为放回完整的房屋交易背景中,重新审查张XX对130万元是否具有权利基础、以及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团队全面梳理了房屋交易全流程。 张XX前期已支付60万元购房款,后续又垫付25万元相关费用,房屋长期由其实际控制、占有、使用。130万元系房屋出售所得款项,背后存在真实房屋交易、前期投入和双方约定的利益结算关系。张XX虽以错误方式取出款项,但该笔钱款并非与其毫无关联,其始终认可双方原有的补偿安排,未将全部款项无差别地据为己有。
其次,团队将原房主的后续行为纳入完整时间线。 原房主在手续办理关键节点突然离开,张XX取款后数分钟其即办理挂失,后从XX获得130万元赔付款并于当日取出后再次失联。上述事实解释了张XX急于取款的现实原因,也揭示出原房主可能先行控制全部房款的现实风险,对张XX“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再次,团队制作案件时间线和交易流程图。 将购房付款、实际占有、再次出售、双方补偿约定、取款、挂失、XX赔付、原房主取款失联等全部节点串联呈现,围绕交易基础、款项归属、支付能力和非法占有目的提交完整的二审辩护意见,将原本看似清晰的有罪逻辑放回全部事实中进行重新审查。
最后,团队还准备了金额层面的备用辩护方案。 扣除张XX已支付的60万元购房款、25万元垫付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款项后,真正存在争议的利益仅约20万元。团队指出,即便法院对取款行为仍作负面评价,也应当重新核定诈骗金额,不能将130万元全部取款数额直接认定为犯罪金额,为案件保留了多层次的辩护空间。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号菊律师及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张某某无罪。
二审改判的核心理由在于:诈骗罪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本案中,张XX虽实施了冒名取款的欺骗行为,但该130万元系其实际出资购买的房屋出售所得款项,张XX对款项具有实质性的权利基础;其取款目的在于防止原房主挂失存单后卷款失联,而非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原房主后续挂失、取得赔付并再次失联的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张XX行为动机的合理性。张XX缺乏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改判)、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