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哈尔滨某县医药公司为该县人民医院入库供应商,长期为其供货,所销售的药品价格为县人民医院组织的公开招标确定,提交货物同时开具普通发票。为降低医药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负责人王X与其上游供货商商定,进货时提高进货药品单价开票以提高进货的成本,在高出实际进货价的差额部分向上游供货商支付10%的“开票费”。后王X被刑事拘留并批捕,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会计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余万元。
2.办案关键:
唐尧律师接受委托时“两高”刚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 4号),经过阅卷和会见嫌疑人,唐尧律师认为上游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已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某医药公司的销售价格是事前确定的,且开具的是普票。医药公司虽然全额抵扣了上游供应商开具的专票,但自身仍旧交了增值税,也就是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了进项税额,符合新涉税司法解释中的“逃税罪”的行为要件。且上游供应商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总体抵扣链条来看,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公诉机关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指控的罪名错误。
3.案件结果:公诉机关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起诉,被告人王X在判决前取保候审,刑期“实报实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