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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不留案底!白银高杰律师精准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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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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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越国边境罪不留案底!白银高杰律师精准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ZX,女,白银本地退休职工。因想前往澳门代购商品,其与同伙FX虚构赴香港旅游事由,骗取港珠澳大桥珠海XX岸边检香港签注,出境至香港口岸后不入境香港,转而搭乘巴士前往澳门,借助澳门过境免签政策入境澳门。20XX年X月至20X年X月期间,二人以此规避正规出入境流程的方式绕关出境至澳门共计4次。

  20XX年X月X日,ZX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XX年X月X日移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ZX深知自身行为已触碰刑事法律红线,担心留下犯罪记录、影响退休生活与个人征信,遂主动委托甘肃白银高杰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希望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留案底。

  二、律师辩护经过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整阅卷梳理全案证据,核实当事人出入境记录、讯问笔录、涉案次数等核心事实,确认ZX4次违规出入境的客观行为属实。会见当事人固定关键从轻情节:当事人全程如实坦白全部作案经过,无隐瞒、无串供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主观仅为小额代购,不存在走私、偷渡务工、跨境违法犯罪等恶劣动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

  随后高杰律师围绕《刑法》偷越国边境罪量刑、不起诉适用条件撰写专业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三大核心从轻理由:一是涉案动机单纯,仅日常代购,无严重社会危害性;二是涉案次数少,未造成口岸管理重大秩序破坏;三是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全部从轻情节齐备,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情形。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线上释法说理,完整提交当事人悔过材料、社区日常表现说明,反复阐述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法理与社会情理依据,全力推动检察机关作出宽缓处理决定。

  三、案件处理结果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案件材料,采纳高杰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ZX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XX年X月X日正式出具白检刑不诉〔2026〕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ZX不起诉。

  本次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ZX无需接受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留存,彻底规避了判刑带来的政审、退休、征信、子女影响等一系列终身负面后果。同时文书载明,若当事人不服该决定可七日内申诉,本案当事人对不起诉结果完全认可,无异议。

  四、律师办案价值

  精准抓取案件核心从轻情节,完整搭建不起诉法律论证逻辑,说服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观点,实现无罪化处理;

  全程对接办案机关高效沟通,将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的事实完整传递给承办检察官,夯实不起诉基础;

  最大限度规避刑事案底对退休职工生活、个人征信、亲属政审的长期负面影响,保住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的人生结果;

  兼顾法理与情理辩护,既正视当事人违法事实,又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切身权益双赢。

  五、总述

  偷越国(边)境类刑事案件,多数涉案当事人误以为只是普通出入境违规,实则达到次数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一旦起诉判刑,终身留存犯罪记录,对个人、家庭影响极大。本案中高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没有回避当事人已实施违法事实的客观情况,而是立足现有证据深挖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扎实的书面辩护意见、多次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当事人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不起诉结果。即便同类案件存在最终判刑的情形,高杰律师也会通过专业辩护最大限度降低刑期、争取缓刑,尽力减轻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终身影响,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精细化办理每一起刑事犯罪案件。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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