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县 XX 镇 XX 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辽宁XX律师。被告:C Y Q,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XX 区 XX 街道 XX 栋 XX 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B Z Y,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C Y Q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双方代理人均到庭,本案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8000 元、违约金 900 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多年间多次零散借款、借用原告信用卡,双方对账后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到期拒不还款。
被告抗辩:借条系受胁迫签署,未实际收到任何借款,双方往来转账足以抵消债务。
本院审理查明:双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借条相互印证,案涉款项为多笔零散借款、信用卡透支汇总,被告自愿出具债权确认借条,借贷关系真实有效。被告转账记录与本案欠款无对应抵消关系,抗辩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偿还原告本金 18000 元、违约金 900 元,合计 18900 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 137 元由被告承担,不服可十五日内上诉至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