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XX于2005年5月30日入职某玻璃瓶公司,先后担任生产工、工段长、车间主任。双方于2011年签订首份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分别于2014年、2017年、2023年三次续签,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33年4月30日。2025年3月,公司将业务托管给第三人经营,员工日常管理及工资发放由第三人负责。
2025年10月15日,第三人以“生产部成型制造车间人员超编”为由,对陆XX等6人作出调岗决定,要求陆XX从车间主任岗位调至一线机台做帮工,承诺原工资待遇不变。陆XX认为调岗不合理且通知主体并非用人单位,于次日向公司递交了《拒绝调岗通知书》。此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2025年11月6日,第三人发布通告,以陆XX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3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其移出工作群。陆XX随后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5年5月30日至2025年1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刘伟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应诉。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劳动者入职时间采信申请人主张的2005年5月30日;公司调岗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合规,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当;拖欠工资虽已补发但未按约支付构成违约;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时效。裁决确认双方2005年5月30日至2025年11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32.13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3153.2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0162.98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如何认定(2005年还是2011年);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重要突破点
本案中刘伟律师围绕“调岗合法性”和“解除程序合规性”展开抗辩。在调岗问题上,主张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岗位且承诺薪资不变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在解除问题上,主张劳动者拒绝到岗构成旷工。仲裁庭虽未采纳上述核心抗辩,但律师成功将争议焦点从“劳动者被迫解除”引导至“调岗合理性审查”,为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明确了防守方向。同时,律师在工资支付事实、经济补偿计算年限起算点等细节上构建了抗辩基础,有效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范围。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被申请人,通过调岗合法性论证和解除程序合规性抗辩,将争议焦点聚焦于调岗合理性的审查标准,引导仲裁庭对劳动者拒绝调岗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审慎评估。律师在工资支付事实、年休假时效等多项请求中逐一提出抗辩,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范围,为后续诉讼明确了防守方向。
判决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2005年5月30日至2025年11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832.13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3153.2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0162.9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调岗合理性认定、工龄计算、年休假时效等多个劳动争议实务问题。仲裁庭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履行法定协商程序,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拒绝不合理调岗不应被认定为旷工。同时,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分段计算,当年度请求权的时效从次年1月1日起算。对用人单位而言,调岗需要充分的经营必要性支撑和程序合规保障;对劳动者而言,面对不合理调岗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拒绝并保留证据,是有效维权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