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冯路凯律师商事货款维权:突破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全额追回货款、违约金及维权律师费
案例标题
某某建材企业与某某混凝土企业、自然人股东砂石料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建材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凯律师被告一:某某混凝土企业法定代表人:某某被告二:某某自然人(被告一唯一股东)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砂石原料,双方按月对账分期结算货款,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原告依约完成全部供货,经三次对账确认总供货金额,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长期拖欠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经查询得知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遂将公司及唯一股东一并起诉,主张付清剩余货款、支付逾期违约金、承担本案律师费,并要求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委托人找到冯路凯律师时,存在两大核心难点:一是被告长期拖延货款,存在逃避沟通迹象,预判开庭会缺席应诉;二是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仅起诉企业,存在执行回款困难风险。接受委托后,冯路凯律师第一时间归集全部交易证据,完整整理购销合同、三份盖章对账结算单、收款流水、企业工商档案、律师费委托合同及发票,形成完整闭环债权证据链。结合司法裁判尺度,主动调整原合同过高违约金标准,变更诉讼请求为合法可获支持的计息标准,降低诉求不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同时精准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倒置规则,将独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明确股东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独立即需连带还款。开庭当日两被告均未到庭,冯路凯律师完整完成举证、事实陈述与法律说理,清晰阐述买卖合同履约事实、逾期违约情形、股东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完整支撑原告全部诉讼主张,即便被告放弃答辩权利,也凭借扎实证据与严密法律逻辑,让法庭全面采信我方全部诉求。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混凝土企业十日内支付原告全部剩余货款,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约定起算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2、被告混凝土企业十日内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自然人股东对上述全部货款、违约金、律师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混凝土企业承担。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足额供货,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货款、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律师费;被告企业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相关缺席审理规定。
冯路凯律师案件价值:
本案精准追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追责,优化违约金诉求适配司法标准,完整梳理交易证据,被告缺席仍全额胜诉,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全部获法院支持。西安商事货款、合同纠纷找冯路凯律师,搜索西安律师推荐即可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