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云、喻某某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吴某某律师。2021 年张XX因膝关节病症在该院手术,术后伤口持续溃烂,辗转多家医院长期治疗,最终右下肢截肢,构成六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经鉴定医院诊疗存在主要过错,过错参与度 75%。原告起诉主张医疗费、假肢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136 万余元。一审判决医院赔付 125 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对外购药、误工费、假肢更换次数三项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
- 一审阶段,刘瑞云律师收集十余次住院病历、缴费票据,先后申请医疗过错、伤残护理、假肢配置三项司法鉴定,固定医院主要过错、伤残等级及器具更换标准。
- 完整核算全部损失,提交务农证明佐证误工费标准,庭审逐条反驳医院各项抗辩,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大部分诉求。
- 医院上诉后,律师二审针对性答辩,援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论证外购药、假肢费用合法;双方协商后原告自愿减半放弃部分误工费,法院依法改判扣减对应金额。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 撤销一审判决;
- 平顶山市第某某某医院十五日内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 XXX.77 元;
- 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二、判决理由
- 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侵权规则,医疗机构诊疗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 75% 赔偿责任;
- 外购药有病历医嘱、票据佐证,假肢更换次数参照专业鉴定意见,一审认定合法,二审予以维持;
- 误工费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民事权利,法院尊重双方协商结果予以核减;
-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改判、当事人处分权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判。
三、适用核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