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5月29日23时许,当事人吕XX酒后驾驶鄂A*****白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武汉市江岸区XX附近出发,xxxxx由兴业路向xxxxx五期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值为15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吕XX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吕XX,男,系xx人才劳务公司员工。周峰律师受委托担任吕X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峰律师立即开展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周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吕XX,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充分释明。在审查起诉阶段,周峰律师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吕XX血液酒精含量为161.34mg/100ml,已超过150mg/100ml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标准,是否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上、180mg/100ml以下的,综合考量驾驶动机、醉酒程度、行驶距离、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周峰律师围绕“从宽情节”展开精细化辩护:首先,吕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次,吕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再次,吕X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最后,案发时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交通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有限。周峰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围绕上述从宽情节逐一论证,经过多轮量刑协商,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提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吕XX在周峰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吕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吕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